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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别名:李园春,小名:小春、春春,曾用名:李杰),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应梅,浙江周苏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未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素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周苏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应梅出庭为被告人李某担任法庭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数月前见到被害人柳某后,便心生好感并产生追求柳某的想法,而柳某以自己已有男朋友为由拒绝和他交往。之后,被告人李某不时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及打电话的方式联系柳某约其出来,柳某一直推脱。直至2014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以接送柳某回家为名,在临安市锦北街道平山村兰朵咖啡附近接到柳某后,将其带至临安市汽车东站根据地酒吧喝酒玩乐,后又带至夜猫子烤鱼店吃夜宵喝酒。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柳某酒醉的情况下,搭车将柳某带至金马宾馆开房,并采用扛的方式将柳某带入201房间,趁柳某酒醉意识不清时与她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向临安市公安局锦城派出所自动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临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扣押、发还清单、门诊病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辩称:我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酒已经醒了,因此,她是自愿和我发生性关系的。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因此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数月前见到被害人柳某后,便心生好感并产生追求柳某的想法,而柳某以自己已有男朋友为由拒绝和他交往。之后,被告人李某不时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及打电话的方式联系柳某约其出来,柳某一直推脱。直至2014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以接送柳某回家为名,在临安市锦北街道平山村兰朵咖啡附近接到柳某后,将其带至临安市汽车东站根据地酒吧喝酒玩乐,后又带至夜猫子烤鱼店吃夜宵喝酒。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柳某酒醉的情况下,搭车将柳某带至金马宾馆开房,并采用扛的方式将柳某带入201房间,趁柳某酒醉意识不清时与她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向临安市公安局锦城派出所自动投案。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李某在追其,但其并不喜欢李某。2014年12月27日,李某约其到酒吧玩,并吃夜宵,其喝了很多酒后喝醉,李某把其带至一宾馆门口,后来的事情就不记得了,第二天早上醒来时,发现其被脱得精光,李某赤膊睡在其边上,同盖一张被子,其感觉下体很痛,还看到床单上有血迹,就意识到自己被强奸了。其之前没有性经验,还是处女。12月30日,其向李某提出赔偿的事,因赔偿事宜谈不好,其在12月31日报案。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柳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辨认情况。2、证人张某、卫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柳某的朋友,12月30日其听柳某说被李某强奸了。柳某没有男朋友。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7日晚,其和李某、柳某等人一起在酒吧玩、吃夜宵,后来李某、柳某先行离开夜宵店。柳某喝了酒的。期间李某和柳某有比较亲热的动作。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7日晚上和李某等人一起吃夜宵时,李某和柳某动作比较亲昵,其以为是男女朋友关系,后来听李某说其和柳某发生了性关系,柳某要向李某拿5万元钱。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柳某在12月27日晚喝了很多酒,走路不稳了,其听李某说李某在追柳某。李某和柳某动作比较亲昵。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7日晚上,其开电瓶车将一男一女带了一段路,该两人比较亲昵。辨认笔录证实其对被告人李某的辨认情况。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金马宾馆的老板,2014年12月28日凌晨,看到一个男子来开房间,一起来的还有一个女子,女子躺在前台对面的沙发上睡着了,睡得像死猪一样,男子说那女的喝醉了。男子抱着女子的大腿,把女子扛在肩上,女的头靠在男的背上,当时是以这样的姿势背上去的,女的被他背着也没反应。临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刻录经过证实,民警从华晨宾馆调取了监控录像,12月28日01:44:50许,李某扛着柳某进宾馆。6、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其在金马宾馆201房间搞卫生时,发现床单上有一些血迹。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9日晚其住在金马宾馆301房间,半夜里其听见女孩子的哭声。8、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绿荫网络会所的网管,在12月28日上午5点至7点期间,有一个上网的客人买过两瓶王老吉,其他没有人买王老吉和薯片。9、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夜猫子烤鱼馆负责服务、收银,几天前一个晚上12点多,几个人在店里吃夜宵,染头发的女子喝醉了,坐都坐不稳。10、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柳某身体进行检查,未发现明显伤痕。对柳某的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其与被告人李某的短信。对被告人李某的身体进行检查,未发现伤痕,并提取口腔拭子一份。对被告人李某的手机进行检查,发现有9条与被害人的短信。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手机扣押的事实。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害人柳某的内裤的情况。采集DNA鉴定检材记录证实由人民医院医生提取被害人柳某阴道分泌物的情况。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金马宾馆201室勘查的情况。12、临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柳某的阴道内、外拭子检出DNA成分,可由李某、柳某共同形成,柳某短裤裆部检出的DNA支持为李某所留,柳某短裤裆部血迹为柳某所留。13、被告人李某当庭供称其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已经酒醒了,是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而其在2014年1月5日的供述证实其在被害人酒醉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酒醉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证人陈某、徐某、王某乙的证言、监控录像均证实被害人柳某酒喝醉的事实;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证实其进宾馆后就完全不记得情况了,等其醒来发现和被告人李某一起躺在床上,感觉下身很痛,其还是处女,发现床上有一些血迹;鉴定意见证实从被害人柳某阴道内、外及内裤裆部检出被告人李某的DNA信息;被告人李某在2015年1月5日的供述也证实其在被害人酒醉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且有审讯录音录像证实讯问过程合法,综上,可确定被告人在被害人酒醉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飞人民陪审员  陈伟华人民陪审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东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