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潘小璇与赵璇、武汉卓鑫车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璇,赵璇,武汉卓鑫车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6号原告:潘小璇,女,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赵璇,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武汉卓鑫车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法定代表人:赵璇。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璇诉被告赵璇、武汉卓鑫车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小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被告赵璇、武汉卓鑫车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潘小璇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小璇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赵璇、被告武汉卓鑫车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由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财产保全措施承担保证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