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明力与魏尚忠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力,魏尚忠,白淑慧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2957号原告魏明力,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魏尚忠,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白淑慧,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原告魏明力与被告魏尚忠、白淑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成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明力诉称,我系二被告之子。2014年8月12日我与二被告签订分家协议,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号正房西数第一、第二间归我所有居住。在签订协议后,二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没有将上述房屋交给我使用。现因该房屋所有权问题被告长期与我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号正房西数第一、第二间归我所有居住。被告魏尚忠、白淑慧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魏尚忠、白淑慧系夫妻关系,均系怀柔区怀北镇×村民。二人共育有一子一女,本案原告为其子,现为城镇居民。2015年4月30日,原告持前述理由及要求诉至本院,二被告同意原告的请求。庭审中,二被告陈述其���1986年出资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号院内房屋翻建,但没有批建手续。1993年,怀柔区政府为被告魏尚忠颁发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标注四至为:东至未尚红、西至园田、南至场院、北至胡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在翻建时,原告尚未成年,没有经济收入,故原告不是房屋的共有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分家单,但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及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取得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明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魏明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成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池芸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