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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中国某某保险定西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中国人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李某甲,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庆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51岁,某某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53岁,某某集团公司定西分公司岷县某某建设项目部会计。被告中国人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某某保险定西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包某某,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中国某某保险定西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案原告李某甲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因被告中国某某保险定西中心支公司没有和原告李某甲签订任何保险合同,而是与李某甲丈夫所在的某某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团体保险合同,投保人数30人。故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中国某某保险定西中心支公司没有任何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退回原告李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重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