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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李沧区建安二工程处与陈文俊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李沧区建安二工程处,陈文俊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青岛市李沧区建安二工程处,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法定代表人王泽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栾萌洁,山东海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梦梦,山东海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文俊,系城阳伊斯曼洗衣店店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李沧区建安二工程处与被告陈文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的起诉被告陈文俊主体错误,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李沧区建安二工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书波助理审判员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