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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一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叶萌与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萌,赵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1237号原告:叶萌,居民。委托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萌与被告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萌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按原告减少后诉讼请求数额计收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叶萌负担。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张守法人民陪审员  刘从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