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574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焕平、王广叶,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利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