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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793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马敬启审判员  孔德冉审判员  王海芹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本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