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二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政来与绩溪锦诚防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政来,绩溪锦诚防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160号原告:冯政来,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吴育勇,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绩溪锦诚防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陈春林,经理。原告冯政来诉被告绩溪锦诚防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心怡(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