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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安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于文波与辛显禄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波,辛显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安执字第34号申请人于文波,住宾县。被执行人辛显禄,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安镇旭光村黄大桥屯本院在执行于文波申请执行辛显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辛显禄应当给付申请人于文波8.295万元。现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长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博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