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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工商行政受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03号原告: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科圣。委托代理人:黄健玲,该公司职员。被告: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法定代表人:邹汶江。委托代理人:马金莲,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吴曼莉,该局科员。原告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艺华消防公司”)因与被告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以下简称:“工商蓬江分局”)工商行政受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4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艺华消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健玲、工商蓬江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马金莲和吴曼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商蓬江分局于2015年2月3日作出(蓬工商)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5)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艺华消防公司提交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在举证期限内,工商蓬江分局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1、艺华消防公司企业机读档案资料;2、艺华消防公司2015年2月3日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3、相关法律依据,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工商蓬江分局作出的涉案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艺华消防公司诉称:艺华消防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江门市艺华实业发展总公司,1996年2月15日,江门市艺华实业发展总公司为方便业务发展及建设厂房在名义上挂靠江门市粤骏集团有限公司,所以艺华消防公司也与江门市粤骏集团有限公司在名义上存在挂靠关系。其后,江门市艺华实业发展总公司脱离了与江门市粤骏集团有限公司的挂靠关系,并变更为江门市艺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而艺华消防公司一直未能变更脱挂的工作。但是,江门市粤骏集团有限公司已没有实际经营运作,艺华消防公司与江门市粤骏集团有限公司的挂靠关系已名存实亡,自江门市粤骏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后,艺华消防公司基于与江门市粤骏集团有限公司的挂靠关系,办理业务大多数要经江门市粤骏集团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后才能办理,非常不便,现江门市粤骏集团有限公司因逾期未年检被工商蓬江分局吊销营业执照,现艺华消防公司因业务变更需要将法定代表人由雷科圣变更为李运招,并于2014年12月4日向工商蓬江分局提出相关申请,但工商蓬江分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理由为艺华消防公司未能提交主管部门江门市粤骏集团有限公司审查同意的文件,艺华消防公司认为该决定不恰当,应当予以撤销,故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1、撤销工商蓬江分局作出的(蓬工商)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5)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诉讼费用由工商蓬江分局承担。艺华消防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艺华消防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封面、验资报告、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来源证明书;3、粤骏集团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4、1999年2月1日江门市艺华实业发展总公司向蓬江区体制改革办公室提交的恢复其私营企业性质的申请、工商蓬江分局于2000年5月11日作出的改制证明、江门市艺华实业发展总公司及江门市艺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5、艺华消防公司提交的要求改制的《报告》;6、江门市蓬江区体市制改革办公室文件(蓬江改字(2006)7号)文件;7、《关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8、(蓬工商)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5)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9、《申请企业名称登记表》、2002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001年3月12日、2003年6月18日提交);10、《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2004、2005、2006年度),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工商蓬江分局作出的涉案《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工商蓬江分局辩称:艺华消防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在工商蓬江分局驻江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工商蓬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及第五十三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查,由于该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因此,工商蓬江分局对该企业的变更申请不予受理。综上,工商蓬江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艺华消防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12日,为内资企业法人,其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登记机关为工商蓬江分局。艺华消防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工商蓬江分局提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提交《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免职书》、《法定代表人任职书》、《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同日,工商蓬江分局经审查后,作出(蓬工商)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5)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艺华消防公司在此次变更申请法定代表人时未能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决定不予受理,并退回材料。另查明:艺华消防公司是由江门市艺华实业发展总公司出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1996年2月15日,江门市粤骏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江门市艺华实业发展总公司、艺华消防公司均挂靠江门市粤骏集团有限公司管理。2000年5月10日,江门市艺华实业发展总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江门市艺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7月7日,江门市粤骏集团有限公司因逾期未年检被工商蓬江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再查明:艺华消防公司提供的《关于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中,载明:“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江门市艺华实业发展总公司已于2000年5月11日脱挂江门市粤骏集团后变更为江门市艺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一直未能变更脱挂的工作……我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于2006年5月向蓬江区政府提出脱挂请求,并于2006年12月26日出文批复同意脱挂关系,但后来此文又被政府收回,致使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一直无法脱挂,所以办理业务都要江门市粤骏集团加盖公章才能办理,现在江门市粤骏集团已不复存在了,经多方寻找也不知粤骏集团公章的去向,所以无法盖章。现在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因业务原因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将法定代表人雷科圣变更为李运招……”本院认为,本案系工商行政受理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工商蓬江分局作为蓬江区辖区范围内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有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企业法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受理和审核的法定职权,其在本案中,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商蓬江分局作出的(蓬工商)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5)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五十三条规定:“……(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由此可见,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提交包括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在内的文件及证件,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艺华消防公司提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提交了《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免职书》、《法定代表人任职书》、《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但未能提交艺华消防公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工商蓬江分局经审查后,认为艺华消防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前述关于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的法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向艺华消防公司送达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该行政行为并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艺华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江门市艺华消防工程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忠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