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男,1963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东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王俊申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衣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