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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与李立芳、王焕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李立芳,王焕霞,李立荣,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57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被申请人:李立芳。被申请人:王焕霞。被申请人:李立荣。被申请人:李峰。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商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