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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高兴诉德阳鑫洲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兴,德阳鑫洲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258号申请人高兴委托代理人刘述金,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金勇,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德阳鑫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昆仑山社区昆仑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德申请人高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鑫洲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兴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鑫洲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高兴之担保人刘述龙所有的位于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二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市房权证孝感镇字第001**号);申请人高兴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