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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宫开培、王从华与王从华、张汝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开培,王从华,张汝凯,王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52号原告:宫开培,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传春,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从华。被告:张汝凯,农民。被告:王少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开培与被告王从华、张汝凯、王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开培于2015年5月20日以诉讼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宫开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开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宫开培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