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宫开培、王从华与王从华、张汝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开培,王从华,张汝凯,王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52号原告:宫开培,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传春,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从华。被告:张汝凯,农民。被告:王少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开培与被告王从华、张汝凯、王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开培于2015年5月20日以诉讼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宫开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开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宫开培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