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某甲、韩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57年1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韩某甲,女,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韩某乙,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某甲、韩某乙继承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库街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房屋折价款32781元给付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给付被执行人房屋折价款32781元,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立海审 判 员 姜宗渭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