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诉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起诉人毛长苏不予受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长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诉初字第10号起诉人毛长苏:男,汉族,1933年4月3日生。本院收到起诉人毛长苏以南京市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其1988年退休,经被起诉人办补保手续,其从2011年7月起领养老金,后却发现年龄大、工龄长的人没有年龄小、工龄短的人拿到养老金多。起诉人询问后的得知,凡未经县一级部门注册的乡镇企业没有被视同缴费年限即没有工龄待遇。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为其计发1986年底前工龄待遇。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毛长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明审 判 员 魏亦农代理审判员 赵璐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兰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