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柘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林玉兰、吴兴干与林先普、缪金寿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兰,吴兴干,林先普,缪金寿,缪兴旭,缪兴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78号原告林玉兰(系缪兴娇之女),女,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务工,住柘荣县。委托代理人魏寿生,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王彬,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兴干,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汉族,务工,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魏寿生,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王彬,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先普(曾用名:林宋南),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苍南县人,住柘荣县。委托代理人彭崇泉,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旭平,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缪金寿(曾用名:缪金柱),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委托代理人游建冰,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兴旭,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委托代理人钟谢兴,柘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缪兴铃,(曾用名:缪阿铃),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委托代理人谢霖锋,柘荣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兰、吴兴干与被告林先普、缪金寿、缪兴旭、缪兴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黄姚斌审 判 员  詹金华人民陪审员  吴成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