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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益清,刘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刘益清。被执行人刘汉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益清与被执行人刘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汉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汉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