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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韩杰与赵广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杰,赵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韩杰,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赵广斌,男,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韩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杰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广斌在鄄城县信用社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广斌在鄄城县信用社的存款(账号:*********************)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