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昆明小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云南世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小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云南世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小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忠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世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东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小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世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世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179372.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其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