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青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被告孙某。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军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 军审判员 许德法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