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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青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被告孙某。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军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 军审判员 许德法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