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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杜红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368号被执行人杜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杜红处罚罚金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杜红处罚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2000元,未执行的罚金数额2000元,待被执行人杜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先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