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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东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罚金一案移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东县人民法院,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克东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郭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克东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东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某某罚金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克东县人民法院(2015)克东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金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忠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