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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9、5900、5901、5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与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忠明深圳梅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翠林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忠明,深圳梅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翠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99、5900、5901、59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委托代理人刘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江炳坤。被告王忠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梅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于冬冬。被告深圳市翠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