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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成祥、谢方英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成祥,谢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行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魏宝中,主任。被执行人:吴成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谢方英,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行非审字第0037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吴成祥、谢方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成祥、谢方英给付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7723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560元,但被执行人吴成祥、谢方英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成祥在无城都市花园春晓园拥有一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成祥在无城都市花园春晓园拥有一套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