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明法执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赵建平与马仲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平,马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373-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839。被执行人马仲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591X。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建平与被执行人马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仲明应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6919.64元及利息,并支付赵建平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赵建平对抵押物粤E×××××小汽车享有抵押权。案件受理费473.5元,由被执行人马仲明负担。因被执行人马仲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建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36元,由被执行人马仲明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高明区五大商业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马仲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而抵押物粤E×××××小汽车未被扣押在案,不能进行评估、拍卖。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赵建平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仲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仲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建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373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 熙代理审判员  冯华品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麦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