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苗进才与阎子晖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进才,阎子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苗进才,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阎子晖,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苗进才与被执行人阎子晖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苗进才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阎子晖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阎子晖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