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任美锋与葛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美锋,葛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620号原告任美锋。被告葛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美锋与被告葛树芳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任美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任美锋负担。审判员 安元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