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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陈凤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陈凤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陈宇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雪、李珊珊,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凤羾,男,1953年5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陈凤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赫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