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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夏某与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夏某,农民。被告:康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文芝,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雨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不好,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年轻,在婚前怀孕,双方迫于无奈只能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康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加之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动手打原告,导致原告的身上经常带着伤。但是原告为了年幼的孩子一直处处忍让被告,但是事与愿违,被告根本没有任何收敛,甚至2014年夏天被告还将原告的腰打折。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彻底伤透原告的心,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为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夏某未提交证据。被告康某甲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时间及婚生孩子情况都属实,但是事实理由都不是真的。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感情没有破裂,婚前原告就已经怀孕,证明双方感情很好。原告所说打架不属实,因为我们年轻好动,打过去就好了。2014年原告说其腰被被告打折不属实,腰折过是事实,但不是我打的,是我们闹着玩原告从床上掉下去摔的。被告康某甲未提交证据。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已怀孕,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康某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偶尔有生气吵架,于2014年10月份分居至今。原告主张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有一子,表明原、被告间已经建立起比较深厚的感情。原告主张双方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某要求与被告康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