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启文与开化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文,开化县民政局,高红琴,牛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开行初字第4号原告李启文。委托代理人曾洪成,衢州市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化县民政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赖洁玉,该局局长。第三人高红琴。第三人牛义芬。原告李启文与开化县民政局、高红琴、牛义芬婚姻登记行政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开化县民政局撤销李启文与高红琴2000年7月25日领取浙开杨镇结字第200090号结婚登记。原告李启文于2015年5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化县民政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启文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化县民政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启文撤回对被告开化县民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启文负担。审 判 长 汪志松人民陪审员 方成木人民陪审员 方志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雪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