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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华容民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民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