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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重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贾保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贾保明

案由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重字第45-1号原告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告贾保明。原告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贾保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对被告的伤情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王永兴审判员  边晓明审判员  赵增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传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