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重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贾保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贾保明
案由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重字第45-1号原告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告贾保明。原告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贾保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对被告的伤情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王永兴审判员 边晓明审判员 赵增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传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