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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进超与潘若田、梁山县信达货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超,潘若田,梁山县信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401-1号原告刘进超,农民。被告潘若田,农民。被告梁山县信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耿乡村北200米。原告刘进超与被告潘若田、梁山县信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鲁H×××××自卸货车,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鲁H×××××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以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