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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0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