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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赵祉学与张清法、周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祉学,张清法,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赵祉学。被执行人张清法。被执行人周梅。原告赵祉学与被告张清法、周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民四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