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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武汉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武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分店与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分店、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分店,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厦门海希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92号原告:武汉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走马岭天龙工业园13号楼。法定代表人:胡学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小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分店,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75号。负责人:朱永洪,该分店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冰,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6号摩尔城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冰,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厦门海希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三村香秀里76号202室。法定代表人:郑德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添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成达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分店、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原告武汉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汉成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骏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