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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双山屯村民委员会与曹庆阳农业承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双山屯村民委员会,曹庆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双山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双山屯村。法定代表人王学浩,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曹庆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烟牟高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曹庆阳于2015年5月23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杨淑梅与曹庆阳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庆阳、杨淑梅银行存款17375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永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