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夏吉荣与张弟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吉荣,张弟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307号原告夏吉荣,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弟菊,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夏吉荣诉张弟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吉荣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吉荣负担。审判员 杨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