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天和商贸公司与三一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新疆天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华凌市场钢材区。法定代表人倪兴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席伟涛,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沈小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天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天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16.4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