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钟丽媛诉孙桂清、杨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丽媛,孙桂清,杨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钟丽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辉,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桂清,女,汉族。被告杨兆林,男,汉族。原告钟丽媛诉被告孙桂清、杨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丹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辉出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理由,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丽媛诉称,被告孙桂清于2003年4月5日及25日分两次向原告共计借款2万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2013年4月12日、2014年1月9日,被告孙桂清向原告多次出具欠条,对欠款事实及利息进行确认,但至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杨兆林系被告孙桂清丈夫,该欠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二被告应共同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二被告承担利息及违约金27,200.00元。原告为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协议、欠条、人口信息查询卡。二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及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桂清与被告杨兆林系夫妻。被告孙桂清曾于2003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于2003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利息按一分钱计算。针对上述款项,被告孙桂清于2007年签订协议:“我欠钟丽嫒现金贰万元正,已付一部分…从2008年1月份开始,每月工资从我手中出钱付给壹千元…”。2013年4月12日,被告孙桂清出具欠条:“原在2003年4月5日和4月25日分两次在钟丽嫒借款各壹万元…利息按月息壹分钱计算。到今年年底付给”。2014年1月9日,被告孙桂清再次出具欠条:“原在2003年4月5日和4月25日分两次在钟丽嫒借款各壹万元…利息按壹分钱,经她同意到2013年12末按贰万肆仟元付”。另查,据原告陈述,被告孙桂清已付清截止至2008年2月份利息,数额为11,2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协议、欠条、人口信息查询卡、庭审笔录及其他书证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结合原告陈述及被告孙桂清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孙桂清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先后两次共计向被告孙桂清提供借款20,000.00元,被告孙桂清收到上述借款后,未按约偿还本金并及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原告现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数额,被告于2014年1月9日“欠条”中关于“到2013年12末按贰万肆仟元付”中的24,000.00元款项无法明确是利息还是本息,因被告孙桂清已支付2008年2月份前利息,结合欠条中关于利息的表述,案涉借款利息自2008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年利率12%进行计算较为妥当。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兆林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抗辩的权利,由此而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桂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丽媛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08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杨兆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钟丽媛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人民币1,0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0.00元,二被告负担820.00元。二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郭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