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邓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514号原告邓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黄小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姚萌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