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榆林市百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保平,高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榆林市百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阳区。法定代表人庄培植,男,该公司执行懂事。被告高保平,男,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高飞,男,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榆林市百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保平,高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百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百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高保平、高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榆林市百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兴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雨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