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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红均与王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均,王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均。被执行人王海林。王红均与王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李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王海林应归还王红均借款17万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王红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