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敖国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0日以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