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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19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田硕与北京星途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硕,北京星途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1940-1号申请执行人田硕,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星途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3号1号楼10层中段办公1003。法定代表人王爱利,总经理。田硕与北京星途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本院依法审理,并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04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星途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田硕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至二○一二年八月十九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千五百元;二、北京星途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田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千七百五十元;三、北京星途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田硕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工资四千四百六十五元五角二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星途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田硕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星途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投妥,进行四查后发现北京星途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存款余额均为零,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硕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星途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硕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丰执字第019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增信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