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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张萌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郑建广,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胡希荣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