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徐慧与徐卫华、申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1-247-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徐卫华,申恩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徐慧,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任长青,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卫华,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申恩敏,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关于原告徐慧与被告徐卫华、申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5月20日开庭审理,因原告徐慧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长青、李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7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751元,由原告徐慧负担。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