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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徐慧与徐卫华、申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1-247-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徐卫华,申恩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徐慧,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任长青,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卫华,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申恩敏,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关于原告徐慧与被告徐卫华、申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5月20日开庭审理,因原告徐慧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长青、李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7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751元,由原告徐慧负担。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