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8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佳木斯中天物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天物流有限公司,魏建国,佳木斯中天驭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8429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被告佳木斯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汤原镇。法定代表人佟淑敏。被告魏建国,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佳木斯中天驭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中天物流有限公司、魏建国、佳木斯中天驭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崇华 来自